安置房买卖协议这一块?
在安置房买卖协议中,若卖方违约不交房,买方可根据《民法典》合同编的相关规定维权。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,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因此,买方首先可尝试与卖方协商,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;协商不成时,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,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继续交房、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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